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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与教育惩戒

李颖杰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未成年人的半数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他们还未长成,身体尚为强健,心理也不成熟,他们因为脆弱而需要保护,但也会有人年少轻狂而对他人怀有恶意。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学校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保护及教育有了明确的要求。


壹  
未成年人在校园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侵害

未成年人主要的学习、社交都在校园中完成,校园是未成年人整个成长中接触除家人以外的人员最多的环境,校园中有教师、同学、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等,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给予未成年人保护、教育、陪伴,但总有少数人员会由于情绪问题、工作方式或仅仅是天真的恶意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未成年人在校园生活中能收到的侵害主要有:


1、教师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合理惩戒


不合理的惩戒主要包括言语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这些行为会对未成年的身体及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学生及教师的地位不平等造成未成年人对于教师有天然的畏惧感,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即使有不适度、不合理的情况,未成年人也多数选择不向家长反馈,甚至,在未成年人选择向家长反馈时,家长也多数不会进行追究。


2、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是指在校园生活中的学生间一方,或者个体、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等手段实施侮辱、殴打、孤立等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暴力在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暴力的程度可能并不是很严重,但承受这些暴力的是一些心理尚且稚嫩,身体还未长成的孩子,他们没有社会经验,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孩子很可能在校园暴力中受到身体伤害的同时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终其一生都会有阴影相伴;更有甚者,这些孩子被迫无法正常就学,此后的人生轨迹严重偏离;最严重的是,不堪重负的孩子冲动的选择放弃年轻的生命。


3、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偶然性侵害


学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但它并不是完全与社会分割的,学校的食堂需要厨师、勤杂工,学校维修需要工程人员,家长会去学校参与家长会。这些形形色色的人进入学校时,也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贰  
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学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进行校园保护。


1、学校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包括规范教师的言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保障制度。


2、学校应建立校园学校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应当及时进行干预,情况不严重的,由学校给予教育惩戒,情况严重以致于触犯法律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公安部门汇报。《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事责任年龄,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已满十二周岁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学校应对长期在校的工作人员进行甄别,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因此若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应当不得录用或及时解聘。对于由于临时原因比如建筑工程、园林工程、货物运输、开家长会等进入学校的,则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及监督。


叁  
教育惩戒与未成人校园保护的关系

教育惩戒与未成年人校园保护息息相关,合理的教育惩戒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1、合理的惩戒方式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教师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讨、责令道歉、适当时间的教室内罚站、校内公益劳动、暂停或限制校外活动、专门辅导、心理疏导、适当时间的停课、停学、德育负责人训诫、更严重的可以给予处分,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上述方式表明教育惩戒的严厉程度是逐步上升的。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教师进行教育惩戒有法可依,合理的教育惩戒应当受到尊重,有利于维持正常的教育秩序。不合理的教育惩戒则可进行申诉,查证属实的将受到处罚,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明确了教育惩戒的范围,将校园暴力行为纳入教育惩戒的范围,有利于对校园暴力事件防微杜渐。


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校园暴力纳入教育惩戒的范围,既震慑了实施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在校园暴力尚不严重时就防微杜渐,也保护了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在其遭受侵害时明确的知道学校会制止这样的行为,使他有勇气面对。


肆  
总结

未成年人是这个国家的希望,他们象征着美好的未来。学校是孩子们除家庭以外生活最长的地方,他们会在这里学习文化知识,在这里摸索着与他人相处,在这里经历着类似社会却又不同于真实社会的生活。孩子们是稚嫩的,但世界是复杂的,国家和社会都应该给他们保护和引导,教育他们遵纪守法,保护他们免受侵害,也要训导他们知错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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